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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04-23 2026

    关于印发《杭州医学院食堂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    杭州医学院食堂管理办法(试行) 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 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堂监督管理,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,保障师生饮食安全与营养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》《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 本办法遵循“以人为本、安全第一、规范管理、协同共治、数智赋能”的原则,旨在构建权责清晰、全程可控、智能高效、师生满意的食堂管理长效机制。第三条 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医学院所有食堂(含大伙餐厅、风味餐厅、教工餐厅等)的食品运营服务管理。学校依法履行管理责任,加强对委托经营单位的监督与指导,并主动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。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职责第四条 学校成立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统筹协调全校食堂日常运营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。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,分管后勤工作副校长、食品安全总监任副组长;成员包括办公室、宣传部、发展规划处、人事处(教师工作部)、学生工作部(学生处)、研究生院(研究生工作部)、教务处、计划财务处、审计处、校园建设处、后勤管理处、采购中心、安全保卫部、校区管委会、纪检监察室、工会、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。第五条 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:(一)审议确定食堂管理的发展规划、重大改革方案及服务宗旨。(二)审批食堂主要管理制度、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及重大经营服务合同。(三)协调解决食堂管理、服务、安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与突发事件。(四)听取师生对食堂工作的重大意见与建议,督促整改落实。(五)指导食堂食品安全、消防安全与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。(六)其他食堂工作。第六条 学校校长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全面管理责任,委托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承包经营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,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,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。第三章 日常运营过程控制第七条 食堂委托经营单位须具备合法有效的餐饮服务资质,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与丰富的高校食堂运营经验。双方权利义务在委托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。第八条 所有食材采购必须执行索证索票制度,确保来源可溯。供应商资质、每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(如浙江省食品统一销售凭证等)需归档备查。验收人员须严格检查食材质量、数量与标签信息,并填写验收记录。第九条 仓库管理须严格遵守“离地离墙、分类分区、先进先出”原则,定期清查,防止食品过期、变质。需冷藏、冷冻的食品须在规定的温湿度环境下储存,并定期监测记录。防鼠、防虫、防潮设施须保持完好有效。第十条 加工过程须符合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》要求,做到生熟分开、烧熟煮透、工用具专用。食堂应提前公布带量食谱与价格,学校有权对菜价、菜量及营养搭配进行监督与评估。第十一条 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。每餐次、每个菜品留样量不少于125克,留存于专用冷藏留样柜中48小时以上,并详细记录留样信息。学校管理人员须定期检查留样记录与实际执行情况。第十二条 餐具、饮具的清洗、消毒、保洁必须符合规范,使用物理或化学消毒方法并达到标准。消毒设备应正常运转,消毒记录完整。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价格调控第十三条 坚持“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”制度,做好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、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、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,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闭环管理。第十四条 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,内容涵盖食材台账、仓库管理、食品标签、设备设施、消防安全等,并可直接调阅监控录像进行非现场监督。第十五条 坚持学生食堂公益性运营,完善兼顾财政支付能力、学校负担能力、学生承受能力的可持续资金投入与政策保障机制,建立与物价、人工等成本变动挂钩的联动机制,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。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食堂饭菜价格形成与动态调整机制,严格执行明码标价,并依据原材料价格波动及生均消费数据监测结果,及时优化菜品结构与供给方案。第十七条 委托经营单位应强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细节管理,严格控制各项成本支出。在正常经营情况下,公益性食堂全年核算的净利润率原则上不得超过营业额的4%。同时,餐饮价格必须严格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进行核算与报备,确保全面履行合同约定。第十八条 委托方对所有菜品进行明码标价,引入新菜品或调整价格时,提前向后勤管理部门报备并提交菜价调整审批流程,完成审批后方可执行。报备内容应包括新菜品的成本构成说明(主料、辅料、调料用量及成本)以及拟销售价格。第十九条 建立由后勤分管校领导、后勤管理处代表、工会代表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、食堂委托单位经营负责人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。委员会办公室设于后勤管理处。膳食委员会每季度一次对学校食堂饭菜的价格、质量、份量进行评议,并将评议结果反馈给委托经营单位。第二十条 严格运行菜价考核机制,考核结果与委托经营公司考核挂钩。将膳食委员会评议、师生满意度、投诉处理情况等纳入对委托经营单位的年度考核体系。第二十一条 学校每学期对食堂的食材采购成本、财务报表进行审阅,确保其利润率符合合同约定,维护师生权益。第二十二条 对于各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经营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。对于反复出现或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,学校将依据合同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。第五章 数智化监管与透明共治第二十三条 持续推进“互联网+明厨亮灶”智慧监管系统建设,确保监控全覆盖关键操作区域(如验收区、粗加工间、烹饪间、专间、洗消间、留样柜等)。指定专人可通过系统进行远程实时监督与录像回查。第二十四条 在食堂公共区域设置电子显示屏,动态展示后厨关键区域实时画面。公示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,主动接受师生员工监督。第二十五条 师生可通过“杭医驿站”等官方渠道在线反馈问题,食堂管理部门须及时响应、处理并向师生反馈结果。第六章 投诉与监督第二十六条 畅通投诉渠道,公开监督电话、邮箱,所有投诉须有完整记录,做到“件件有调查、事事有回应、整改有落实”。建立投诉反馈档案,定期分析共性问题。第二十七条 建立并落实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举报奖励制度》,张贴内部报告二维码,鼓励内部监督,规范员工行为。第七章 培训、应急与附则第二十八条 委托经营单位须制定年度培训计划,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、消防安全及服务规范培训。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每年接受培训不少于40小时,考核记录存档备查。第二十九条 学校与经营单位共同制定《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》,明确处置流程与责任分工,并定期组织演练,确保有效应对。第三十条 本办法由杭州医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。第三十一条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。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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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 2026-03-16 11:02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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